公示范围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已注销、吊销、外迁的),均需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网上公示或者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表。
公示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
更正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更正前后的信息、时间均向社会公示。
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的公示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异常状态)向社会公示;连续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登记行为与经营活动将受到信用惩戒与约束。
逾期公示
未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报告公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登录本系统进行补报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后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补报后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营者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书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公示范围
(1)各类企业公示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以及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还需公示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信息,以及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股份有限公司还需公示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以上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公示。
公示时间
公示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更正时间
企业可随时更正错误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时间均向社会公示。
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责令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或者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
逾期公示
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登录本系统进行公示。公示后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